負有調查職責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人員。
具有檢察職責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有司法職責的人。這類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從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等。
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監獄中負責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員;還包括在勞教場所負責監管勞教人員的人員。
除上述人員類別外,司法工作人員還包括以下兩類:
參與司法協助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從事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以外的其他司法工作的人員,如從事法醫、司法鑒定、法警、偵查等職業的人員。
其他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軍事機關等單位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如法院系統的行政人員、軍事法院人員等。
壹般來說,司法工作人員是壹個涵蓋多個領域和職業的群體。他們的職責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