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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的職能

司法機關是國家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審判、檢察和執行。司法機關的職責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司法機關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機構,由法院和檢察院組成。法院是解決民事、行政和刑事糾紛的主要機構,擁有審判權和執行權;而檢察院則負責起訴、指控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擁有檢察權。司法機關的職責主要包括審判、起訴和執行。審判是司法機關解決法律糾紛、認定犯罪的核心職能,法官是依法審理和判決案件的主體。檢察是司法機關的另壹項重要職能,由檢察官實施,包括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監督。執行是司法機關的最後壹個環節,主要是指法院對判決、裁定或調解結果的執行。

司法獨立意味著什麽?司法獨立是指在審判、起訴和執行職能中不受其他機關的指導或幹預,也不受社會利益集團或個人的影響。司法機關必須依法進行審判、起訴和執行,以案件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正義和權利平等。司法獨立是確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穩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機關是國家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審判、檢察和執行。司法機關的職責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司法獨立是行使職權的基礎和前提,必須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持。要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理解和支持,積極參與推進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設的實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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