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並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註冊,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並按照註冊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機構執業。
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考試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司法鑒定人應當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地從事司法鑒定工作,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司法鑒定管理規範。
第七條司法鑒定人實行回避、保密、限時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