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說比壹些具體的法律更為可靠,所以司法解釋必然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司法解釋本身就是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裁判案件的規定,所以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當然會遵循其解釋。另外,國務院的意見只能算作壹般的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妳說的是國務院的規定,是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行政立法權的壹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行政法規高於部門行政法規,部門行政法規高於壹般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於法律效力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也采取了不同的原則: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至於規章以下的壹般規範性文件,只在行政訴訟中具有參考意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三條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的精神,結合司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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