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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與法院的關系

法律分析:法院和司法局沒有行政關系。前者是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構,後者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法院是國家的獨立司法機關,行使國家司法權,在法律上獨立於政府,只對人民代表大會這壹權力機關負責。司法局是政府的組成部分,屬於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對權力機關負責,具體負責法制宣傳、律師管理、法律援助、調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監獄管理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地級市中級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法院設立法院,各級法院為審判機關。由於司法獨立精神的要求,法院的審判工作不受任何幹涉,各級法院在法理上沒有隸屬關系。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的級別與各級檢察官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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