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當是具體事實的危險,法律不保護壹般的抽象危險。具體事實的危險性是指采用使外界感受到對占有的危害的方法。例如,違反建築規則建造高風險建築,在鄰近區域附近挖掘地窖等。,並對鄰近地區造成危險。有兩點需要說明:壹是消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繼續存在,如果行使請求權時危險已經消失,不得請求預防;其次,要有客觀事實造成危險,法律不問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過失。
占有雖然不是權利,但也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財產利益,不受他人非法任意侵犯。任何人侵犯了占有權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權占有可能產生的損害主要包括:(1)使用收益的損害,即所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而造成的損害;(2)費用的損害,即占有人本可以向財產所有人要求償還,但不能因財產被扣押而要求賠償財產的損害和損失;(3)責任損害,即占有人因占有被第三人侵害而遭受損害、滅失後,財產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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