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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必須走的法律程序。

法律解析:司法強拆必須走的法定程序:被拆遷方強制執行的申請材料。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土地管理局應在三天內作出決定。告知被強制執行人救濟途徑、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強制執行前三日,應當在強制執行場所周圍張貼書面公告。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被執行房屋的證據保全。執行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向被執行人宣讀裁決書。當事人拒絕的,不影響執行。實施過程要由工作人員記錄,並列出要搬出房屋的財產清單。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照本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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