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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辦理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解析: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記表》,提交出入境證件,並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大廳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八條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記表》,提交港澳臺居民入出境證明,並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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