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百零九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2)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百零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送養。
第壹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的規定指定新的監護人。
第壹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送養。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