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的法律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時,應當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書、身份證明、資格證明等材料。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或者其派出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指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與調解協議有關的財產權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服務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