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和罪犯的改造。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法律知識普及計劃,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六)監督和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