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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無故降薪降級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無故降級降薪是違法的。無故降薪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工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內容可以單方面更改:1。員工因不稱職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上述條件下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會相應調整。2.員工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受到用人單位降級降薪的處罰。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有明確的規章制度,明確標明違規降職降薪的具體情況;規章制度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如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程序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要進行宣傳,保證勞動者知道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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