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運輸物品和非法私車裝載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證》的;
(三)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的;
(四)裝載的煙花爆竹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中途停駛無專人看守的;
(八)到達目的地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驗的。
第四十壹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或者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