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壹規定,水庫的水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不能賣給個人。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高大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因此,破壞性地填充儲層更加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或者逾期不補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