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公開招標的費用在工程合同金額中占很大比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擴展數據:
招標法規的相關要求:
1.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
2、?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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