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機構是否在中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工商登記文件記載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專業化經營原則,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
(五)申請人是否有實際控制人。
(六)申請人是否有子公司。
(7)申請機構是否具備員工、營業場所、資金等企業運營的基本設施和條件。要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八)申請人是否制定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9)申請人是否與其他機構簽訂了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及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十壹)申請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被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十二)申請機構近三年的訴訟或仲裁情況。
(十三)申請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十四)辦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