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新規,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標準,明確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取代了原“兩線三區以24%、36%為基準”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較之前的24%和36%大幅下降。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可以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