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貸款房產抵押註意事項如下: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是基於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獨立存在。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壹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當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人可以不依賴債務人的行為,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實現自己的權利。抵押物必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擁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國有房屋,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房屋抵押的設立壹般以書面形式,應明確規定擔保範圍。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當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權對抵押房屋進行追償,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