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書。否則,總承包商應承擔責任。
1、建築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都明確規定,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的,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只有分包商具備相應的資質,才有從事建築工程的資格,這也說明他們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否則壹旦發生工傷糾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商不願意承擔責任,引發訴訟。作為發包人的總承包商,可能會面臨因把關不嚴導致分包合同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並最終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過錯責任。
2.《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發[2005]12號)也明確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分包單位沒有相應資質的,發生工傷糾紛後,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妳可以建議受傷的工人,最好去法院起訴,這樣更公平更權威。妳可以告訴對方以“表見代理”為由將總包商告上法庭,要求總包商承擔責任。如何操作可以咨詢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