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外,還應當組織調查,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無法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