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擴展數據: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護理服務和環境設施。醫院壹般都有統壹的投訴管理部門。所以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去這家醫院的投訴管理部進行投訴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去衛生局投訴科投訴。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和環境設施不滿意,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其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立統壹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並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程序和聯系方式,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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