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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

不同的是:

1.檢察院和法院的性質不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和上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而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2.它們的功能不同;法院負責作出判決和執行法律,檢察院負責監督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訴。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3、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檢察機關享有對貪汙賄賂等國家單位工作人員犯罪的偵查權,可以自行立案偵查和起訴。而檢察院只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起到驅動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反映,向法院提出抗訴。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是壹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形成等腰三角形關系。

檢察院和法院雖然分工不同,但都屬於我們國家部門,都是為了公平正義。法院只是通過壹些證據進行審判,是為了還受害者壹個公道。法院壹般由法官、審判長和其他人員組成。法庭上還有被告、原告、代表各方的律師,以及相關證人、旁聽人員。法庭是壹個非常嚴肅的地方,也是壹個註重事實的地方。

對於檢察院來說,壹般是調查壹些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發現公職人員利用身份為自己謀取利益,那麽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會調查取證,必要時也會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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