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費收取規定如下:
(1)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招標文件的收費壹般按成本計算,不以盈利為目的;
(2)招標人根據制作招標文件的工作量制定費用標準,壹般在100至2000之間較為合理;
(3)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補償印刷和郵寄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二,不招標有哪些選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2.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選定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要求的;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