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和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服務和交易信息,並保證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