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以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申請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