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屬於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犯罪對象。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常活動的名譽,也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害。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從事民事和行政活動的標誌和標識。印章作為本罪的客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印章不構成本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而有目的地偽造。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制作的印章無權索要,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