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可參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下:
耕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新播種的作物,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生產成本。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賠償額以第壹季度的產值為基礎。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會得到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應盡可能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而必須砍伐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用材樹,樹的主人會無償砍伐。
②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如需搬遷鐵路、公路、高壓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等。對於土地征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概算,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