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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著中國法制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過渡和確立的法律是什麽?

傳統上,包括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內的六大法律是任何國家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特別是在以成文法典為特征的“大陸法系”中,法國、德國等許多國家壹般將本國的法律制度稱為“六法”,而日本等壹些國家則將本國基本法律制度的編纂稱為“六法”。臺灣省的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大陸法系”立法,源於德國,自然是“六法”體系。所以“六法”這個名稱實際上可以指代近代以來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

國民黨政府《六法全書》中的“憲法”的來歷有點麻煩,需要另說。這部“憲法”是1947年“國民大會”召開時制定並通過的。但由於國民黨破壞“十月十日協議”,撕毀“CPPCC決議”,挑起內戰,取締中* *和各民主黨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集“壹黨國家”,被中* *和各民主黨派稱為“偽國家”。由於“偽大國”的召集違反了民主原則和程序,其通過的“憲法”也被稱為“偽憲法”。不久,國民黨政權被推翻了。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征是實行判例法風格,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之分,稱為民商壹體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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