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1.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2、利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廣告;
3、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等碼頭內外設置的廣告。
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內設置並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法律依據: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