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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擔任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5.解答法律咨詢;

6.撰寫法律事務文件。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信執業,規範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事求是地執業,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停止執業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前款規定解除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解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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