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從整體利益出發,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
②完全滿足使用要求;
③有利於科學技術的發展。
制定標準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兼顧全社會綜合效益。
(3)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先進技術成果。
(4)相關標準應協調壹致。
(五)有利於保障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6)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發展對外貿易,有利於我國標準化工作與國際接軌。
標準制定後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便有關各方在壹定的技術發展水平上組織實施,以獲得經濟效益。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標準的作用會發生變化。因此,標準實施後,標準制定部門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及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仍然有效或予以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復審時間壹般不超過5年,企業標準的復審時間壹般不超過3年。
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下列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①藥品、食品衛生、獸藥、農藥、勞動衛生標準;
②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和勞動安全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4)環境保護和環境質量標準;
⑤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標準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