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居委會或衛生站出具;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和死亡地點、時間、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