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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壹種死刑執行制度。是指應當判處死刑,但不要求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同時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實行勞動改造,看以後怎麽樣。死緩的法律後果有三種可能:壹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二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裏要求的是故意犯罪,而不是壹般的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兩年內又犯了新罪,但如果是過失犯罪,就不能立即執行死刑。2.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只要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壹般違法行為,甚至過失犯罪(非故意犯罪),也要減為無期徒刑。3.減刑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在二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但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註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壹定期限的,即在15到20年的範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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