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官和檢察官的措施
第五條法官、檢察官的晉升,按照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在規定的員額內進行。
第六條晉升法官、檢察官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年限等條件和資格,同時註重對工作實績的考察。
第七條法官、檢察官晉升職級時,在規定的任職期限內,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全部在稱職以上。年度考核結果低於或低於基本稱職等次的,該考核年度不計入等次晉升期。
第八條晉升壹級以下法官、檢察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晉升壹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應當擔任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二)晉升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應當擔任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應當擔任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四)晉升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應當擔任壹級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五)擔任二級法官、檢察官兩年以上;(六)擔任三級法官、檢察官兩年以上;(七)擔任四級法官、檢察官兩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