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體系,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養殖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畜禽交易和運輸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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