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以提貨單作為其履行了交貨義務的證據。實踐中,提貨單有三種形式,不同的簽收方式,提貨單的證明效力也不同:
1.認證效力最高的那個,收貨人蓋章送貨單。公章證明具有高度效力,收貨人應對其加蓋公章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法院將確認提貨單的證明效力。
2.有承運人簽名,但沒有收貨人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沒有加蓋收貨人公章的提貨單的證明效力。
只有快遞、托運、郵寄等交付方式存在承運人蓋章的情況。有條件的可以將收貨人簽字的提貨單轉出。只有承運人簽字的提貨單才具有壹定的證據效力。作為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運輸紐帶,承運人通常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3.最復雜的情況,沒有收貨人簽名,只有收貨人簽名。這張送貨單的收據有壹定的瑕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25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