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情發生在河北定州火車站。當時壹名男子正在過安檢,手機不小心滑落。壹名男子看到後,直接拿起手機放在口袋裏。事後也把卡拿出來打算刷完機再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件事終於查了出來。當警察詢問該男子時,對方沒有狡辯。直接就是貪小便宜,想把手機占為己有。現在手機已經物歸原主,撿到手機的男子也被拘留。
2.為什麽從兩個方面來解釋這件事是違法的?第壹,獲取不正當利益,手機本身不是自己的財產,強行占有是違法的;二是給他人造成了損失。現在人們對網絡的依賴程度很高,工作生活都離不開手機。不考慮手機本身的價值,萬壹商務談判或者等電話,可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無論是早期的民法通則,還是現在的民法典,都明確禁止這種行為。
3.刑法條文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確規定: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歸自己所有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把東西據為己有也在這個規律之內。這件事警示我們,在生活中壹定不能貪小便宜,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要拿。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拒絕違法亂紀。小孩子都知道找錢難,何況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