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韓先生加入蘇州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6月,以不符合公司政策,存在積極差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韓先生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查明,韓先生與公司簽訂合同時,並未約定公司加班。公司無法證明加班時間是韓先生同意的。故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賠償韓先生20萬余元。
本案中,公司沒有合理安排韓先生的加班時間,沒有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這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韓先生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沒有理由開除韓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韓先生可以將公司告上法庭,走正常的法律司法程序。本案法院也判決韓先生是對的,公司是違法的,公司賠償韓先生是公平公正的。
員工在公司遇到不合理的行為。如果這些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可以保護勞動者的正常權益。就像本案中的韓先生壹樣,知法犯法,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拿回屬於自己的東西是很正常的。平時要多學習勞動法相關的法律和常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在工作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