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提起訴訟時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費用需要交納。案件結束後,敗訴方需要支付勝訴方的訴訟費。律師費通常支付如下:
1.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後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2.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3.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
4.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訴訟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審判費、執行費等。繳費時間視不同情況和法律規定而定。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交納案件受理費。其他費用可在審判期間支付。案件結束後,敗訴方應當支付勝訴方的訴訟費。具體繳費時間請參考當地法律法規。準確信息建議咨詢當地律師。訴訟費的支付要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避免法律後果。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減免或者分期繳納訴訟費,需要相關證明。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了解訴訟費的規定,按時繳納。
綜上所述,訴訟費壹般是起訴時由檢察官先行墊付,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勝訴方支付,可以憑訴訟費收據直接向法院退還訴訟費。但有時法院會在判決中要求雙方承擔壹定比例的訴訟費。調解不成的,訴訟費用由雙方自願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
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