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如果安排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舉行聽證,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5、判決後,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本院申請執行;如不服判決,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和中止、中斷的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