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表明人民法院最終依法解決了雙方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2、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起訴,但調解不準離婚或調解撤訴的離婚案件和其他類型的人身關系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調解書或變更調解書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的,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稱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婚姻案件應當調解: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經商結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後,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