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途徑:訴訟救濟又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某壹特定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糾紛作出公正處理,為相對人提供救濟的行為。
2.非訴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
3.其他救濟渠道。
司法救濟制度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
1,是懲罰違反規則的行為,恢復規則以維護規則的權威;
2.是為了補償違法行為給其他市場主體造成的損害。
司法救濟制度通常包括三個層次:行政、民事和刑事。行政主要是指對法律禁止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民事主要是指對受害方的民事賠償;刑事主要是指對違法壹方的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人民法院應對這種侵害進行有效的救濟,並對被害人給予必要的、適當的補償,最大限度地緩解其生活困難,保護其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