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所謂事實認定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認定;所謂事實認定不清,是指原裁判缺乏充分、可靠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結論含糊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如果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不當。因此,當事人可以對此提出上訴。
(2)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衡量案件質量有兩個基本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如果壹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會直接違反“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還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當保護和對民事違法行為制裁的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以此為由上訴。
(3)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程序違法的案件主要有:審理案件的法官、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經法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當事人在沒有傳票的情況下被缺席判決;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從司法實踐來看,程序正義不壹定導致實體正義,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實體正義。因此,如果壹審程序不公或錯誤,壹般會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壹步說,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不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很難消除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公正性的疑慮。基於此,當事人可以以違反程序為由提起上訴。
(4)壹審判決作出後,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改變壹審判決結論的。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