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五條:
(壹)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有相關憑證;
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異地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刑事拘留證明、拘留證,是否有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獄簽發的羈押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判決確定前未羈押的罪犯的法律文書。是否有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有撤銷假釋、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3)看守所是否羈押了依法不應當羈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