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有人格、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侮辱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權;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和患病就醫的權利;
5.罪犯有按照規定通信和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後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沒有剝奪或者限制的其他權利;
(二)罪犯的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