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移送審查起訴是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立案後,公安機關會先立案偵查。掌握證據材料後,將案件及證據移交當地檢察院。檢察院收到案件後,也會對案件進行重新調查,然後根據雙方的證據決定是否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
1.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證據材料,作出相應處理。
2 .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運用。要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認真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審查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詢問證人或者重新鑒定、核實、勘驗。
4.在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