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