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為什麽要說理?
司法審判的任務是解決糾紛或裁決案件。與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調解、仲裁等)相比。),司法裁判的特點不在於如何解決糾紛,而在於如何解決糾紛。
司法審判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推理活動。它不僅應該告訴當事人和公眾,法院對某壹具體糾紛作出的判決是什麽,還應該告訴他們為什麽作出這壹判決。而給出理由就是說理、推理或者論證。司法審判是壹個法律推理或法律論證的過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推理就是引用規範理由(法律)和事實理由(事實)來支持最終的具體判斷。
《意見》第1條明確了裁判文書說理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三點:壹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二是增強裁判的預見性;三是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果重述這壹理論,我們可以認為司法裁判的總體目標是追求法律裁判與案件正義的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