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問這個問題,首先妳得看壹下申請b的申請日,發表日,申請日期。
例如,如果A申請的申請日是1,公布日是1,B申請的申請日是1,那麽A就是B的沖突申請,沖突申請只能用來評價新穎性,不能評價創造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A的申請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只記錄了A的追溯方法,基本上很難評價B的追溯能力。根據專利法,A不能評價B的創造性。
如果A的申請日期同上,B的申請日期為6月1,那麽A就是B的現有技術,可以直接評價B的創意。基本可以確定B很難授權,因為不符合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當然,在應用程序沖突的情況下,也有壹點風險。由於兩個應用只是用途不同,A應用用於溯源,B應用用於防偽,審查員可能會得出結論,使用限制並不暗示該應用具有某種結構和/或組成,A和B應用的技術方案本質上是相同的,因此B不具有新穎性。這也是壹種可能。當然,要想克服這個新穎性問題,只能在B申請說明書中增加與A申請說明書中不同的實質性內容。然後新穎性問題通過後期修改來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