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才有加蓋印章的權力。但是,性質不同。行政機關的印章主要是固定財產或場所的條件(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印章是壹種權力制約。
無論哪種情況,都不允許任何人撕毀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2、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3.明知是贓物而藏匿、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4.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